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作者:刘康磊发布时间:2023-07-07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凝结和蕴含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经验和智慧,也是规定着中国人如何处理人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价值渊源。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应当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道理总结中国法治经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世界法治文化中具有独特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处理法在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与道德之间关系、国家制度体系构建、法律的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具体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型塑和影响了中国治理之路。虽然近代以来的法律,在制度设计的进路和技术等方面,与传统法律文化有了代际的演变,但是法治实践的场域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尤其是法治社会的领域,传统的是非观、正义观、权利观等在时刻影响着作为法治基础的法治信仰的构建。

经验总结的价值在于提升法治的水平,同时用听得懂的道理,为中国法治夯实法治认同的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实践环境。在这一层面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法与国家发展谋势的关系、法与社会治理求和的关系以及法在纠纷调处中取中的关系等,都为当前所进行的法治经验的总结,提供了解释的框架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时,法治的价值体系应当符合民众所奉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否则法治的价值和朴素的道理就会出现冲突。法治经验的总结过程,也是对法治改革和推进进行检验的过程,同时也是发展法治概念和形成法治话语体系的过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概念和话语可以为我们总结中国法治独特经验,提供法治模式证成的法哲学基础和思维框架。

以中国法治经验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是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强大生命力,每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都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滋养,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为后世所承继和发扬。传统中国的法治实践和思考也不断积淀,形成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外延,从而使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强大的说服力。

我们党执政7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切实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也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其中“以人民为中心”所传承和发展的“法本,民也”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体现和阐释的“政令必行,宪禁必从”思想,“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所表现和落实的“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理念等,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

守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中国法治实践。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和礼都是治理的方式,二者应当相互融合,法可解决个案的争议,但是较难修复在纠纷后破裂的人际关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努力去实现二者的结合。

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人性的定位主流是“趋善”的,也即人都有追求善的本能,以此为基础便产生了“德主刑辅”的传统法律理念。在法治实践过程,不仅要实现法的刚性,同时也要注重社会道德体系的维护,个人道德重建和修复,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推动社会整体道德观念的提升。因此,在新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应当坚持惩戒和教育的关系,以法的刚性来提升道德体系的韧性。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法是定分止争的重要方式,但最理想的状态是非对抗的方式来实现法对社会关系的规定。“和合”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理念,“争而不破”的纠纷解决路径,为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解决后的和谐相处,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