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或学生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无不及格课程(通选课除外);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 学生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可位于班级前50%。
四、评审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学院每年九月份依据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候选人须采取网上和书面形式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院将汇总表、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
5.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1.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吸烟、酗酒,如有违犯,将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3.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 则
1.本办法自2013年9月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